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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发布时间:2024-06-03 点击数:3059
日前,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渠道等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

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黑恶犯罪,即日起,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渠道等公告如下:

一、线索受理范围

(一)农村家族宗族势力干扰破坏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拉帮结派、称王称霸、寻衅滋事、欺压百姓、煽动群众闹事等破坏治安秩序,以及非法占地、非法采矿、强揽工程、欺行霸市、阻扰工程项目施工等扰乱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

(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众滋事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执法队”等黑恶势力;

(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垄断矿产资源、非法占地洗(囤)砂、盗采河沙等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

(四)盘踞在商贸集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医院、建筑拆迁工地等重点部位区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抢占资源、垄断经营、哄抬物价、强拉客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暴力方式收取保护费、管理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治安秩序的“菜霸”“肉霸”“路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五)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雇黑拥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六)涉网黑恶犯罪

1、“裸聊”敲诈:通过网络聊天诱导被害人裸聊并窃取通讯信息,以将裸聊视频或截图发送给亲友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2、网络“套路贷”:利用信息网络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或“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者实施“租车盘”等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3、恶意索赔:假借维权打假之名,利用信息网络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4.负面舆情敲诈:利用虚假新闻媒体或者记者身份,采用负面线索采访、有偿删帖、组织网络水军操控舆论等手段,以“曝光”“发酵”等方式相要挟,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5.网络水军滋事: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采用威胁、辱骂、诽谤、滋扰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6.网络“软暴力”催收:通过网络虚拟通讯进行电话、短信轰炸,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性文字、图片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友,或采用向举报平台、网站恶意投诉、发布负面信息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PS照片敲诈:利用PS技术、AI技术合成被害人“艳照”或者“不雅视频”,通过信件邮寄或者将含有木马程序的彩信、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害人窃取通讯信息,以转发给亲友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七)教唆、诱导、利用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黑恶势力;

(八)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线索举报方式

全国扫黑办举报网址:www.12337.gov.cn

菏泽市扫黑办:5336088 hezeshce12345@163.com

菏泽市公安局扫黑办:3332396

牡丹区扫黑办: 5921559 mdqshb2018@126.com

鲁西新区扫黑办:5120018 hzlxxqshb@163.com

定陶区扫黑办:2219077 dtqshb9077@hz.shandong.cn

曹县扫黑办:3636181 cxshceb@163.com

成武县扫黑办:13295309110 3143610247@qq.com

单县扫黑办: 4691119 hzsxshb@163.com

巨野县扫黑办:8209217 zzb8209217@163.com

郓城县扫黑办:6712389

鄄城县扫黑办:2401919 jcxshb4799@163.com

东明县扫黑办:7217119 dmshce@163.com

三、线索举报要求

(一)请举报人尽可能全面详细提供情况,包括涉黑恶人员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实名举报。

(二)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线索,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理单位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执行保护和保密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