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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女子因卖淫、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抓!

发布时间:2020-08-23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幼名徐某1),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9月23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卖淫,于2019年8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同年11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鄄城县鄄三路南段路东二轻局家属院居民梁某乙(另案处理)家中卖淫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羁押体检时查出被告人徐某某患有梅毒,民警遂将该检查结果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某。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未治愈的情况下,再次在梁某乙家中卖淫,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检验报告单、诊断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检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制作的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鄄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在岩

检察官助理刘广存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