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农用三轮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菏泽开发区交警12小时循线追踪火速破案
无证无牌驾驶农用三轮车!
肇事逃逸!
这是开车吗?这完全是在玩命!
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
首先要做什么?
绝大多数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人
也是这么做的
但是就有那么一小撮人
无视人命,无视责任
出了事故溜之大吉
蜀黍想告诉这些人
“没门!”
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感谢开发区交警的敬业付出,迅速破获案子,维护了我们受害人的利益。”9月4日上午,事故当事人家属将一面印有“人民公仆 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了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一中队民警邢广勇手中,对民警克服重重困难,迅速将肇事逃逸者绳之以法,还受害者公道表示深切感激。
10时19分|老人被撞 肇事者逃之夭夭
2020年8月15日10时19分,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海吉亚医院南门东西路与丁庄路交叉口处,一辆人力三轮车被撞,肇事车逃逸,有人受伤严重,已通知120。
警情就是命令,事故科值班民警邢广勇、徐宁带领辅警赵彦鹏、赵国栋迅速赶赴现场。
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人力三轮车在道路南侧,地上有一滩血迹,此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
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周围群众进行走访调查。经目击者称,当时他经过现场时,看到一辆人力三轮车侧翻在路边,一位老人斜倒在一旁。正当他准备救人时,发现前方有一辆无牌蓝色农用三轮车冒着黑烟向东加速猛跑,驾驶员是一位40多岁的男性,副驾驶座上有一名女性。
随后,民警立即驱车赶赴医院查看伤者伤情,但伤者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3时30分|锲而不舍 3小时锁定嫌疑车辆
面对肇事逃逸者的恶劣行径,事故二中队迅速成立成立了以副大队长桑超为组长,事故二中队中队长梅建华为副组长,民警邢广勇、徐宁、李超、彭效冰、赵彦鹏、赵国栋为成员的专案组,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和案件侦破工作。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通过视频侦查,寻找线索;一路在事故现场周边进行走访摸排。
办案民警抓住“黄金破案时间”,查看周边监控录像,循线追踪、缜密侦查。经过3个小时紧张查找,终于在事故现场西北400米一处监控中发现,案发前有三辆蓝色农用三轮车经过,车上载有树木,和目击者形容的肇事车辆十分相似,随即将这三辆蓝色农用三轮车定为肇事嫌疑车辆展开侦查。
由于肇事车辆无牌照,乡村路监控较少且不清晰,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难度。办案民警顾不上休息和吃饭,以案发地为基础,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综合案件特征、发案时间、地点及细节等信息。通过侦查和进一步走访群众,办案民警最终确定肇事车辆驾驶人是王某志。
22时27分|心存侥幸难逃法律的严惩
为抢占破案最佳时机,专案组民警乘胜追击,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当天下午赶到王某志家中,发现肇事嫌疑车辆,但嫌疑人王某志并不在家中。民警对王某志家属做思想工作,讲明法律政策和利害关系,让王某志主动投案。迫于压力,在大量证据面前,肇事嫌疑人王某志投案自首,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嫌疑人王某志供述,案发当时,他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事发路段时,因抽烟分心与王某云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因自己并未取得机动三轮车驾驶证,害怕承担相关责任,即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至此,仅用12小时,“8.15”肇事逃逸案告破。
开发区交警再次提醒,在发生事故之后,应当立即停车,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有伤员的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伤员,如果抱有侥幸心理,逃离事故现场的,一经查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许,撞上去的那一刻
只是一点点的失误
但是,逃跑以后性质成为了故意
小编再次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心存侥幸
一定要停车查看情况,及时抢救伤员
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
并保护好现场
等待民警及医护人员的处理
【来源:菏泽开发区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