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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再出手!单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29

9月28日,单县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姜某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上午9时,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等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对指控罪名认罪认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姜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单县城区内纠集被告人姜某乙、丁某强(在逃)、王某贺、张某、时某、肖某腾、丁某等人,从事违法放贷、违法帮人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立威,扩大非法影响,2014年底逐步形成了以姜某甲为首要分子,姜某乙、丁某强(在逃)为重要成员,王某贺、肖某腾、张某、时某、丁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单县城区内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及所产生的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

被告人姜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单独或组织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乙非法拘禁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文非法拘禁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贺、张某、时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腾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丰某甲等恶势力犯罪团伙

 

下午3时,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丰某甲成立投资公司从事高息放贷,被告人丰某乙亦通过该公司高息放贷。为收回放贷给被害人刘某振的高息借款,两人纠集被告人白某彪、洪某,丰某乙伙同王某元、张某、丁某强共同向债务人索要高息借款。两人还带领或者默许白某彪到被害人刘某振家中威胁、恐吓,并安排白某彪、洪某在刘某振楼下、车内,跟踪、监视,并由社会人员王某元、张某、丁某强出面恐吓、滋扰,利用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索要高息借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王某东、李某向被告人丰某甲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息1.2万元,后因高息产生纠纷。丰某甲通过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王某东“不给高息就让他难看。”随后,王某东所在的村里多处出现印有王某东头像写有“王某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大字报,给王某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建因与被害人发生车辆擦碰而赔偿被害人400元。丰某建心存不满,某甲、丰某乙纠集白彪、洪、韩民找到张凶器对张及其家人进行殴打,致张轻微伤,并强行索回400元钱。

 

本院认为

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丰某甲、丰某乙、白某彪、洪某、韩某民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遂依照相关法律做出如上判决。

两次宣判均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展开,通过菏泽市电视台“看菏泽”快手账号、庭审直播平台同步现场直播。

两次宣判直播观看人数超过27000余人,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震慑效果。

 

 

 

 

                                           信息来源于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