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医院主任用26位住院病人信息虚假退费,套取公款36万元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单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1********,汉族,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某某单县**院住院处主任,住单县**路**段**家属院。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28日,在担任**医院住院处室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病人的收费、结算、退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使用其个人及住院处其他收费员的收费结算账号,操作住院处收费结算系统,陆续使用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等共26名出院病人的结算信息,以虚假退费的手段,套取某某医院公款共计364979.9元被其个人占有,其中部分资金被其用于看病买药、偿还其购房借款等个人家庭开支,其余资金被其存放于某某**医院住院处办公室其个人使用的保险柜。被告人卜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至6月15日,主动将其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全部退交至某某医院。
2019年8月23日,卜某某到单县**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某某医院执业许可证、某某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某某医院干部任免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利用其担任**医院住院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以虚假退费的手段,套取单位公款被其个人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人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