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集涉网黑恶犯罪线索的
通告
为深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纵深开展,按照中央、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发展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菏泽市公安机关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欢迎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积极检举。
(一)网络“裸聊”敲诈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引诱他人裸聊并窃取相关通讯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网络“套路贷”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舆情敲诈犯罪: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名义利用信息网络,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扭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恶意索赔犯罪: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网络“软暴力”催收犯罪:以讨要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拟网络电话等网络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网络水军滋事犯罪: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滋扰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可包括受害经过,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图、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等材料。
(二)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一)牡丹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30-3335178
邮寄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555号刑侦大队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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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