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司法尊严不容践踏!——单县一当事人辱骂恐吓司法工作人员被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1月12日,单县法院对当事人王某群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事件经过
单县法院在承办当事人王某群的离婚案件时,征得王某群同意,工作人员于开庭3日前通过短信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2次系统记录均显示短信送达成功(短信发送成功且开庭传票等链接被告已成功点击)。
1月8日上午九点,王某群的离婚案件开庭,王某群未出庭。当天下午,王某群给案件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在电话中埋怨工作人员开庭前一天未电话提醒,并破口大骂,不断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辱骂、威胁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耐心解释,王某群仍然继续追问工作人员家住哪、几点下班,并猖狂说出“你想死么”等威胁性语言,过程持续6分多钟。工作人员提醒其注意用词并试图通过释法说理“打断”王某群的谩骂及威胁,均未成功。
电话挂断后,王某群仍不“解气”,又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冷嘲热讽、恶语相加。如此“豪横”,令人咋舌!
以身试法结果
单县法院认为,当事人王某群无视法律权威,多次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耐心劝解后仍不思悔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群做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权威不容践踏,
公平正义永不低头!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理性沟通、寻求救济。践踏法治尊严,蔑视司法权威,扰乱办案秩序,人民法院会坚决予以打击!
人人尊重司法,人人捍卫法律,公平正义的铜墙铁壁才会越筑越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据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