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温暖人心
本案中,上诉人公司以“擅自离职”“恶意毁单”“拒不交接”“恶意诬告”等为由,向刘某索赔经济损失、名誉侵权损失等共计216,952.39元。面对高额诉求,李莲芬律师临危受命,接受菏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委派,为受援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精准破局,用证据还原事实
关于“擅自离职”:刘某系电话沟通后经公司同意离职,且有通话记录佐证,离岗后仍完成交接工作,不存在“恶意失联”;
关于“拒不交接”:公司于12月28日自行注销刘某工作手机卡,致其无法登录工作微信、提取信息,后果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恶意毁单”:微信记录仅显示提成分歧,无法证明刘某行为直接导致订单损失;
关于各项损失:招聘新员工、江涛入职时间、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等,均与刘某无直接因果关联,不构成名誉侵权;
委托人致谢,彰显法援温度
法院全面采纳李莲芬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4元由上诉人承担。
委托人刘某专程向李莲芬律师赠送锦旗,上书:“无偿法律援助彰显人间大爱,厚德尽责服务维护百姓民生”。这面锦旗,既是对李律师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认可,也是对法律援助制度温暖人心的生动诠释。
律师结语
本案清晰厘定了劳动者离职后权利行使的边界——依法监督举报不应被定性为“侵权”,用人单位因自身管理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转嫁于劳动者。李莲芬律师以扎实的法学功底、敏锐的证据意识和出色的庭审能力,践行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专业、诚信、责任”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