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省首例非法猎捕野生壁虎公益诉讼案件

9月28日,全省首例非法猎捕野生壁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壁虎18公斤,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 500元,分别被判处六到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东明县三春集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内以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捕捉野生壁虎18公斤。案发后,曹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扣壁虎2.7公斤共计637只,其余的壁虎已被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无蹼壁虎的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非法狩猎,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 500元。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自愿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 500元,被告人赵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均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野生壁虎、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理念,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内容。
信息来源于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