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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9年6个月!成武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等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09-30
9月29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被告人王某等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作为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宋某永、崔某、任某群、孔某帅、王某民等人,为催要账款,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胁或有组织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在成武县伯乐集镇华佗庙行政村及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为首要分子,宋某永、李某国为重要成员,祝某啟、任某群、孔某帅、王某民、张某、崔某、吴某、梁某、徐某为参与人员的恶势力集团。
被告人王某、邵某海、李某国、郭某佑、祝某啟以成武县农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纠集李某国、祝某啟、宋某永、崔某、任某群、孔某帅、王某民、吴某、梁某、张某、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多次交叉结伙实施暴力、威胁及采取拉横幅、往大门、墙上喷漆、租用火化车放哀乐、高音喇叭宣传、静坐等滋扰、纠缠的“软暴力”手段讨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信息来源于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