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法院今宣判两起涉恶案 郝全芝、郝洪领等22人被判刑罚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判决书81页,4万余字)
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今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对郝全芝、郝洪领等人涉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
被告人郝全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五万元;其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周保举等20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伙同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组织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王中华、郝义修、刘福申、王爱华、郝宝安、郝全力、郝杰智、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等人,在鄄城县董口镇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全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止车辆通行、起哄闹事等手段,强占董口浮桥的经营权,逼迫他人与其共同经营,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郝全芝、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郝义修、刘福申、王中华、郝宝安、王爱华、郝全力、郝杰智、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等人为争夺董口浮桥经营权,交叉结伙,采取围攻、驱赶、殴打、辱骂、堵路、毁坏财物、在浮桥支锅做饭、轮流值班等手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被告人为争夺董口浮桥经营权,形成了以被告人郝全芝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郝义修、刘福申、王中华、王爱华、郝宝安、郝全力、郝杰智、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等多人为成员的组织,经常聚集在一起,在董口浮桥及其附近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结合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发挥的作用、地位等,鄄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各被告人以上相应刑罚。
参与寻衅滋事的另一案被告人郝留兴也于今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二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信息来源于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