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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法院通报全市少年审判工作情况 公布6起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03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日讯 6月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公布了6起未成年人被侵害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7年至2019年,菏泽中院共受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584件,审结580件,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涉少刑事案件91件,涉少民事、行政案件402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普遍提高,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突出,十三、四岁左右即在性别特征等方面表现出成人化特征,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如果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得不到正确的监管和教育,势必会增加他们走上歧途的机率。

 

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从近三年来菏泽全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犯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其中未成年罪犯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到了约70%,甚至有的未成年罪犯小学未毕业就已辍学。对于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讲,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当今社会犯罪低龄化的因素之一。犯罪诱因受不良文化影响居多,未成年人处于青春萌动期,其言行极易受外界影响。

 

菏泽中院少年审判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马某甲、马某乙、吴某绑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甲为偿还欠款,欲通过绑架他人以勒索钱财,并就此事多次与马某乙、吴某商议。三被告人经商议后决定绑架本村幼童刘某。按照三被告人商定的计划,首先由被告人马某乙以糖果诱惑将刘某哄骗至马某甲家中,由被告人吴某看管刘某。为掩人耳目,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其村外兜圈后返回家中,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家中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后,伙同马某乙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于村北土路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吴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谋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中被告人马某甲提议绑架并杀害年仅四岁的幼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马某甲死刑,马某甲已被执行死刑。

 

(二)法官评析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此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尽管如此,本案的发生,仍然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法官在此提醒,父母一定要加强日常对儿童的看护,告诉孩子不仅不能听信陌生人的话、搭乘陌生人的车辆,更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提供的食物,防止不法分子对儿童实施侵害。

 

二、李某某、田某某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二被告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将刚出生的女儿,以人民币25000元卖给他人抚养,并由收买人结清被告人李某某母女住院治疗费用2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将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此抚养教育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自己的亲生孩子卖与他人,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亦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为了追求个人享受,将刚出生的孩子卖于他人,所得赃款供二人肆意挥霍,未尽到作为父母悉心养育孩子的职责,不仅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得到法律的严惩。

 

三、郜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郜某某趁其妻子王某某不在家之际,先后四次对其继女张某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郜某某作为被害人张某某的继父,而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猥亵,应当对被告人郜某某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猥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被告人郜某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猥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呼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时刻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加强孩子性防范意识,切莫因自己的疏忽,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一生的阴影。家长应当告诉孩子,当受到性侵时,要勇于抗争,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味的隐忍,只会让施害人变本加厉,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

 

四、刘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初三辍学后,多次采用暴力及胁迫的手段,在某学校内水房旁边、学校门口附近,对该校初三学生陈某实施殴打,强行劫取财物,因被害人陈某未随身携带钱财,刘某逼迫陈某次日带500元交给他。被告人刘某采取暴力及威胁的手段,三次强行共劫取被害人陈某现金1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一千七百元。

 

(二)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此案的发生,两个未成年人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伤害,但这种伤害却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在审理本案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忙于生计,不仅对刘某疏于管教,而且还过分溺爱刘某,让其过早辍学进入社会,沾染了不良习气,从而走向了犯罪道路。法官呼吁,作为父母在日常生活教育中,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教,不溺爱孩子,不放任自流,多沟通交流,将孩子在犯错误的道路上及时教育挽回。同时,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何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系某小学教师,先后三次将学生刘某带至家中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将另一学生张某带至学校的宿舍内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在学校宿舍或其家中,多次对其六名学生以亲吻、搂抱等手段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刘某、张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明知六名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老师的特殊身份,强奸、猥亵学生,多人多次,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二)法官评析

 

人民教师本是受人尊敬的,但本案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教师的名誉,也损害了教师群体崇高的社会形象,而且给多名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法院对此类性侵案件依法予以严惩。法官呼吁,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仅要规范教师职业操守,还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学高身正”的表率。同时,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张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受被害人刘某父亲的委托接其女儿刘某放学回家,途经被告人张某家门口时,产生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将刘某骗至其家中,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有强奸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作案犯罪,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父亲的雇员,被害人之父基于对被告人张某的信任,才将接送孩子的事情交其代办,而年幼的被害人因为张某系熟人,而无任何防备之心,以致于发生了本案的悲剧。熟人作案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占有一定的比例。被告人利用和被害人的父母是朋友或是邻居等关系,使被害人降低警惕,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知、辨别能力不强,很容易成为遭受性侵害的对象,而熟人作案极易导致犯罪案件被掩盖。法官呼吁,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加强家庭对孩子的安全防范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能力。

 

闪电新闻记者 王豪杰 于兴涛 刘银春 菏泽报道